第七條之一 對於違反本條例 之行為者,民眾得敘明違規 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, 向. 連署人:莊競程 陳亭妃 賴惠員 賴品妤 莊瑞雄 : 林楚茵 吳玉琴 楊曜 黃國書 黃秀芳 王美惠 邱泰源 劉世芳 陳明文 洪申翰 何欣純 林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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